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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11

粤人防〔2018359

根据广东省人防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广东省二〇一八年人民防空工作要点》(粤人防〔2018〕59号)中关于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起草了拟以省人防办名义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登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dccad.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政民互动”“互动交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86115050、37229465。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86115055@hotmail

.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024时

附件:1.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1010

 

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范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广东省内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使用人)应服从安排。

工程隶属单位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投资人、建设单位等。

第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落实平时使用责任制签订使用管理合同,明确任务、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不得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确需改造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改造时不得降低其防护效能,并由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相关改造责任单位承担。

第九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治安、消防、防汛、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相关责任由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及其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程维护

 

第十条  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防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对应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承担。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责任及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战时使用的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由人防部门负责。

(二)平时使用的其他空间及设备设施,由业主分担维护管理责任。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维护管理及经费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规定负责人、管理人、维护人的岗位及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制订和完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安全事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有饮水的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选择有关单位实施维护管理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人防、住房和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出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的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划定的下限,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723日修正)和工程施工技术有关规定,以“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的原则确认。

人防指挥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危害源具体情况经专家论证后划定。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确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划定。

 

第五章  拆除和报废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省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新建项目应按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如不再新建项目,则由拆除单位按拆除面积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新建项目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一般应建设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建设6B级(含)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四)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防工程,因城市规划需要、用地面积限制、地质条件复杂、补建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等原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拆除回填等与其相关的费用由报废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防工程,应消除不安全因素,禁止留下隐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防办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附件1

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依据】

1.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地方性法规依据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的“法”的层次。

2.国家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

 

第二条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含义的界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术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求而单独修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含义的界定。

【依据】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术语  2.0.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满足平时使用,对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的组织、计划、实施及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范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说明】本条是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权划分的界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并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5.《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529号)  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具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部门行使监管权。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

“省人防办”86项“行政处罚”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广东省内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指引适用范围涉及人、物、行为以及空间的规定。

【依据】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使用人)应服从安排。

工程隶属单位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投资人、建设单位等。

 

【说明】本条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规定。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落实平时使用责任制签订使用管理合同,明确任务、职责和义务。

 

【说明】本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维护管理的要求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使用申请书;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不得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确需改造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改造时不得降低其防护效能,并由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相关改造责任单位承担。

 

【说明】本条是对使用人防工程义务的规定,明确改造的许可、所需费用等事项。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并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第九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治安、消防、防汛、卫生和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相关责任由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及其使用单位承担。

 

【说明】本条是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明确。

【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2.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人防办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050430)成立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通知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对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实施质量监控。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要落实专人加强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工程安全使用。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附件中对治安、消防、防汛、卫生等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章  工程维护

 

第十条  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防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对应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承担。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责任及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战时使用的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由人防部门负责。

(二)平时使用的其他空间及设备设施,由业主分担维护管理责任。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维护管理及经费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具体划分。

【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5.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0号)第二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包括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第五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范围:(六)人防工程、信息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9.《物业管理条例》(国令第379号公布  国令第504号、第666号、第698号修正)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规定负责人、管理人、维护人的岗位及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制订和完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安全事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有饮水的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本标准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选择有关单位实施维护管理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选择实施机构的方式、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维护管理标准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违法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保护禁止性等的规定。

【依据】

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违法行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人防、住房和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出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的相关措施。

 

【说明】本条是在城市规划阶段提出提出保护人防工程设施措施的规定。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说明】本条是保护人防工程的禁止情形的列举。

【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人防工程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说明】本条是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审批的规定。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12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县级以上政府”。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划定的下限,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723日修正)和工程施工技术有关规定,以“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的原则确认。

人防指挥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危害源具体情况经专家论证后划定。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确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划定。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划定的规定。

“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的原则确认人防工程安全范围标准,不另行认定过于严格的门槛,避免影响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而且随着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对工程的影响将逐渐变小。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723日修正)第十四条  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拆除和报废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省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

 

【说明】本条是对人防工程拆除许可情形的具体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新建项目应按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如不再新建项目,则由拆除单位按拆除面积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新建项目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一般应建设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建设6B级(含)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四)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说明】本条是对拆除人防工程补建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防工程,因城市规划需要、用地面积限制、地质条件复杂、补建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等原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说明】本条是对拆除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拆除回填等与其相关的费用由报废申请单位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报废人防工程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500万元(含)以上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广东省人民防空部门”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防工程,应消除不安全因素,禁止留下隐患。

 

【说明】本条是对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安全的规定。

【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防办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是规定解释权归属的明确。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努力实现效果与动机相统一。

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说明】本条是生效日期的规定。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施行的起始时间应当符合法的公开原则,满足法规执行准备、相对人知晓和遵守的时间要求。

4.《广东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规定施行日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应间隔三十日以上,以给相关执法部门和群众合理的熟悉期和准备期。”

5.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实施日期。


附件2

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防办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制定目的

为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保持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有效发挥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惠及民生,急时为群众提供应急避险避难场所,战时用于群众疏散掩蔽、减少空袭危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制定《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地方性法规依据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的“法”的层次。

(二)国家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

三、主要框架

《广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627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二章:工程使用。第69条。

第三章:工程维护。第1014条。

第四章:工程保护。第1519条。

第五章:拆除和报废。第2024条。

第六章:附则。第2527条。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界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含义。3条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对省、市人防部门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细划。4条规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三)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10条规定: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防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对应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承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维护管理责任及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战时使用的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由人防部门负责。(二)平时使用的其他空间及设备设施,由业主分担维护管理责任。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维护管理及经费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负责。

(四)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制度作出规定。11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规定负责人、管理人、维护人的岗位及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维护管理档案制度。

(五) 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12条明确的标准为:(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有饮水的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六)提出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履行维护管理职责。13条提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选择有关单位实施维护管理:(一)确定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三)对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等。

(七)细划工程保护措施。16条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人防、住房和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出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的相关措施。

(八)明确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审批权限以及后续措施。202122条明确国家人防办和省、市、县级人防部门拆除审批权限、补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报废的情形。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人防办将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遵循程序要求,按规定报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国动委综合办、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10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