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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防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民防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Civil Defen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本省从事人民防空建设及相关工作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人民防空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方向、宗旨和方针:

(一)本会的办会方向: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防空如何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探讨在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新课题、新技术,为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献计献策,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人民防空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

(二)本会的办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全心全意为会员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三)本会的办会方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饮水思源,诚信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本会的办公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9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业务管理部门对现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反映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业务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二)开展学术研究。组织行业内各种学术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促进人民防空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标准规范制订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大力推广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努力提高人民防空建设开发利用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效益。

(三)建立信息平台。开展人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人民防空基础知识教育,提供国内外民防发展的工作动态、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促进会员技术信息交流,宣传会员单位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专家、科技人员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工作,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为广东人防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五)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宣传职业道德,制订行业公约,严肃行规行约,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六)建立和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以及国外同行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促进民防事业的发展。

(七)协助业务指导部门及政府有关单位,促进行业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和诚信评估办法,做好行业诚信单位的评估工作和诚信单位的动态管理。

(八)承接政府转移的行政管理职能;承办业务管理和指导部门委托的任务;提供业务范围内的购买服务。

(九)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开展并依法经过批准的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从事人民防空业务及相关工作,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从业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等岗位、人员及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获得本会出版刊物资料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规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可自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法规意识强,扎实执行章程规定;

(三)经营行为规范,经济效益较好。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表决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表决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长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议休会期间,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历届会长离任后为本会荣誉会长。

根据工作需要,受会长委托,荣誉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和业务工作。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群众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六)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七)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协会发展做贡献;

(八)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九)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一)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十二)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