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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听证稿)》听证报告

发布日期:2018-11-02

 

为规范、统一、明确全省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8年10日23日上午在省人防办举行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听证稿)》(以下简称《意见》)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听证稿)》进行听证,其主体内容是《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听证稿)》。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公告发布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910,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办站点等发布了《意见》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9月25日,针对听证公告报名人员不足8人的情况,延长听证报名时间930日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

听证报名截止日期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相关单位推荐及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16名听证参加人,其中申请听证代表12名,听证旁听人4名,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少于8人”的规定,确定报名的16名代表全部参加听证会。

听证代表12人,分别为:佛山市人民防空协会会长赵国华,惠州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专员钟广,广州凯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开发部经理张锡坚,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报建中心负责人梁建庭,广东天盾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军,东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张伟强,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管理中心主任建筑师李美英,广州市居民徐虹,广州市居民徐恒幸,江苏省南京市居民(广东省内居住)程立国,广州市居民易浩军,广州市居民计红。

旁听代表4人,分别为: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人防所所长梁芳文,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经理詹红梅,深圳市居民潘家兵 (缺席),广州市居民贾建华。

听证参加人名单于2018年9月30日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告。

(三)听证主持人、陈述人的确定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和“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等规定,本次听证会主持人由原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巡视员张群声同志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原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区徽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原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余宛星和工程处赵海鹏两位同志担任。

同时,邀请原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宣传处和计财处工作人员共8人列席。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2018年10月23日上午10点00分,听证会正式开始,经核实,出席听证会人员共有25名,其中听证代表12名、听证旁听人3名(1名请假未出席),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

听证会按照规定议程进行:

1.核实听证会参与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4.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5.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6.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7.听证会结束。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会上,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各抒己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做了补充说明和解释。最后主持人就听证会作了小结。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听证参加人对《意见》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意见》的修订出台均表示赞成。主要意见如下:

(一)建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

部分听证代表反映,目前结建政策受规划部门下达单体建筑指标时间较后、基础埋置深度确定不够精准等因素影响,人防部门下达设计要点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建议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该计算方法已在上海、浙江、福建实行,符合居住小区项目居住人口的实际需求;不仅方便各地人防部门计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有利于解决小高与超高层不平等问题

    (二)建议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规模

    有的代表反映,在项目报建阶段,部分地市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明确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建设规模和战时用途等内容。建议明确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和用途等具体功能要求,以便指导设计。

    (三)建议对9层以下民用建筑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予以明确

    有代表提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目前删去了“九层以下”,建议予以明确。

    (四)建议提高应建人防工程的地面总建筑面积标准

    有代表提出,按“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要求,“2000平方米”标准太低,建议提高。

    (五)建议增加保障开发商或企业利益的相关条款

    有的代表反映,《意见》中明确了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义务和标准,但没有条款保障他们的权益。建议增加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条款,企业投入建设将更加有自信心。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一)民用建筑形式定义的问题

有的代表建议对民用建筑形式进行定义,对工业建筑、物流仓库、殡葬建筑等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范围予以明确,以便社会各界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有一定认知。但有代表提出,现代社会,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对其进行划定,目前表述不会产生歧义。

(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下放问题

有的代表反映,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制定权下放体现改革的精神,也便于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收费标准。也有代表提出,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为避免经济发达地区收费标准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发生。建议省级层面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差异划定区域收费范围,各市在划定的收费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修改为“且”的问题

有代表提出,修建别墅等首层面积较小民用建筑,若埋深超3米,将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履行过重,目前,各地政策执行力度不同,建议将“或者”改为“且”。但有的代表表示,此处用“或者”是为考虑基础埋深3米以上建筑,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些浪费,用“且”存在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听证意见建议的分析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充分利用听证会赋予的权利,围绕《意见》的有关内容和可操作性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分别就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回应,表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专业、客观、中肯,我们高度重视,并会认真研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各方意见建议分析如下:

1.关于《意见》主要内容。各方一致同意出台《意见》,均认为《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第二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各地执行力度不一,社会负面效应比较大,《意见》删除此条款是必要的、合理的、合适的。

2.关于听证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在听证会现场,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回应,得到听证参加人的理解和认可。

一是关于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问题。此文稿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地方性法规,其第9、10条对修建防空地下室予以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法规规定。故听证稿有关内容与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待法规修改后拟再按比例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

二是关于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规模问题。该问题涉及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属于规划和技术性规范问题,该《意见》不适合增加该项内容。

三是关于明确9层以下民用建筑是否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我们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关于提高地面总建筑面积标准问题。《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表述为“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意见》中的表述与18号文表述一致,我们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五是关于增加保障开发商或企业相关条款。该《意见》不适合规定保障开发商和企业有关权益的内容,

3.关于各方争论的问题。听证会现场争论的几个问题,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和现场进行了部分回应,会后,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是民用建筑形式定义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工业建筑是和民用建筑相互交叉渗透,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对其进行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中表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研究,此处所指“民用建筑”形式宜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文件形式进行解释。

二是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下放问题。粤府办〔1996〕79号文仅明确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缴纳,由谁确定标准和具体数额未明确。目前,各地市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顺利实施多年。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若省级层面划定区域收费范围或统一收费标准,实施难度较大,容易出现与各市现行执行的收费标准出现较大冲突。将收费标准制订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可解决各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不足问题,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

三是“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修改为“且”的问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七条表述均为“或者”。鉴于,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此处宜继续采用“或者”。

(二)对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一是抓紧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意见》制定出台。《意见》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我们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抓紧修改补充完善,按程序审批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是认真吸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听证参加人从开发商、从业人员和群众等多种角度,提出了许多合理的意见建议,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制定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相关工作中予以吸纳。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在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公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