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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服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31

粤人防〔2018369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广东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民防办)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窗口服务事项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包括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和注销等7个子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包括设计乙级资质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4个子项)。

(二)社会服务事项(共2项):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年检(包括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年检等2个子项);省外人防工程社会中介机构和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入粤备案(包括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企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入粤备案4个子项)。

二、窗口服务事项办理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电子材料必须与提交审核的纸质资料完全一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相应条件。

(二)行政审批。省人防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审批结果以窗口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三)信息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需通过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首页“信用信息双公示”、“政务服务”栏目下的“公示公告”,自行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错漏及时向省人防办反馈。

(四)资质年检。省人防办每年3月、9月集中组织资质年检,申请人应在取得资质满1年后申请年检。

(五)入粤备案。省外入粤单位在进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相关业务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省人防办进行备案。备案结果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示为准,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三、行业监督管理

经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应人防资质的省内单位,可按照资质等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自觉接受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省人防办将进行不定期核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其它说明

本公告自2018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11月13印发的《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省人防办窗口服务的公告》(粤人防〔2017274号)、2016年7月1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6〕158号)同时废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以此文为准。

 

附件:1.广东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办事指南

          2.网上办事申请表(样式)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1027

(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省人防办站点等公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