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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2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 1999 年 12 月 8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 1999 〕 76 号印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1999 〕 23 号,以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结合“三讲”教育活动,认真检查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过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法制学习。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各级领导对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环境应有充分的认识,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有立法权的地方,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筹考虑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