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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9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52号)、《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京政法制发 [2013]5号),推进本市民防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行政复议化解民防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责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民防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民防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民防局法制机构负责接待并承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事项到民防机关信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中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由市民防局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或者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三)市民防局法制机构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1、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2、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和解并审查和解内容。

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验。 

4、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审查意见。

5、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6、处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事项。 

7、监督有关单位、人员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8、统计、分析、报送行政复议工作信息。

(四)市民防局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本机关监察机构,由监察机构进行全程监督;接待或听证审理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及时通报本机关综合管理机构,由综合管理机构安排或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处理突发情况;涉及群体性、政治敏感性,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国家人防办备案。

(五)市和区县民防局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决定,必须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的期限并依法送达。
    市和区县民防局应当积极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完成后的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二、接待与立案

(六)市民防局法制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其他单位和人员遇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咨询时,应当将其引导给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推诿,不得进行本办法第(七)项规定的事项。

(七)负责行政复议接待的人员应对接待情况进行登记,当场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本机关管辖并且申请人愿意和解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和解,暂不接收申请材料。
    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接收申请材料,于当日报本处负责人立案审批,并将有关材料交付审理人员,将案件情况通报本机关监察处。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3、错列被申请人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4、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不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理与决定

(八)审理工作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承办。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全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拟制并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文书,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审理工作中,有关程序或者实体性的决定事项,应当制作相应审批表,逐级报本处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批。

(九)审理人员应在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受理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确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定期限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先行受理。

(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送被申请人,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不按规定答复和提交材料的法律后果。
受理结果应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做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30日。

(十二)审理人员审理案件,应当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情况不足以查清事实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采取听证审理。

(十三)听证审理按以下规定实施: 

1、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听证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审理公开举行。 

3、听证审理由本案审理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主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4、听证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安排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听证审理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十四)符合法定和解、调解情况的,审理人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和解、调解的意愿,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当事人愿意和解、调解的,积极引导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不提交和解协议的,继续审理。

(十五)决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当事人要求查阅案件材料的,审理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定的查阅范围,及时提供材料和查阅场所。

(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说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提出的诉求及其理由依据,本机关的审理过程、认定结果和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

(十八)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发现被申请人还有其他需要纠正的问题,或者发现本市其他民防机关普遍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应当报主管领导局批准,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

(十九)审理人员应当跟踪了解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发现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报局主管领导批准,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也可以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在本市民防系统通报,向政府监察、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发建议书。
    四、结案与立卷归档

(二十)案件办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于1个月内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
行政复议案卷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装订、保管。
行政复议案卷标准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试行规则》执行。 
   五、保障与基础工作

(二十一)市民防局法制机构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办理案件需要的场所、车辆、器材等应当明确和保障。

(二十二)接待和听证审理场所,应当装有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接待和听证审理情况。听证审理场所应分别设置审理人、记录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旁听人的席位。

(二十三)行政复议教育纳入民防机关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保障实施。

(二十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纳入民防机关信息化总体建设保障实施,依法实现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统计、通报等信息的公开、共享。

(二十五)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民防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有关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六)行政复议工作费用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保障。

(二十七)行政复议的各类文书,参照《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文书实用文本》规范统一。

六、其他规定

除本办法规定外,市和区县民防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参照《北京市民防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