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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9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9号),推进本市民防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履行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市和区县民防局应当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利用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二、市和区县民防局主要领导为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
(二)适时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三)组织研究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三、市和区县民防局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承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业务承办单位)协助法制机构共同做好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区县民防局,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机构,设置专职行政应诉人员。
四、行政应诉机构和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接收诉讼文书并确定专人参加诉讼。
(二)提出应诉方案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
(三)起草答辩状,整理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四)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和解协议。
(五)起草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研究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按规定报告、统计行政应诉情况。
五、行政业务主办单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提出答辩意见并确定专人参加诉讼。
(二)协助行政应诉机构整理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具体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有关司法建议,协助行政应诉机构起草有关情况报告。
六、普通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应诉机构和行政业务主办单位安排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争议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业务主办单位的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应当出庭应诉。
委托律师代理的,上述人员至少保留1名作为本机关的委托代理人。
七、行政应诉人员出庭时,应当语言得体、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解决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争议问题。
八、答辩状、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在提交法院前,应当报行政业务主办单位的主管局领导和行政应诉机构的主管局领导批准。
九、行政应诉机构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防执法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相关建议,案件办完后,应当拟制结案报告。
改进建议和结案报告应当报主管局领导审阅。
十、行政应诉案件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结案后1个月内,行政应诉机构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
行政应诉案卷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装订、保管。
行政应诉案卷标准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试行规则》执行。
十一、市民防局指导区县民防局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及时了解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加区县民防局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帮助解决应诉难题,旁听法院庭审情况。
(三)组织研究典型案例、经验交流,通报有关行政诉讼情况。
十二、区县民防局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市民防局报送本机关行政应诉情况:
(一)接到起诉状后,3日内报送法院通知、起诉状复印件以及应诉准备情况。
(二)取得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和解书)后,7日内报送答辩书、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和解书)复印件以及落实判决(或者调解、和解)的情况。
(三)及时报告本机关行政应诉的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定情况。
(四)适时报告需要市民防局了解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十三、行政应诉情况按年度统计并上报。
市和区县民防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制作并报送本机关行政应诉情况统计报表,区县民防局的统计表应当报送市民防局。
十四、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民防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有关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本机关败诉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十五、行政应诉工作费用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保障。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