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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1月21日)
发布日期:2014-12-26
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9日)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014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4年第3辑(总第205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014年3月5日发布的《2014年2月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情况》予以明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