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11-1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发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 500 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498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家人防办

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500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备注:

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