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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2004 年 8 月 2 日 国务院办公厅
以国办发〔 2004 〕 62 号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 1795 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500 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 211 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11 项)(摘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211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国家人防办 |
备注: 1. 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 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