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3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2000 年 7 月 5 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建设厅以粤价〔 2000 〕 157 号印发)

各市、县 ( 区 ) 、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建委 ( 建设局 ) :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 〕 474 号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 1996 〕 79 号 ) 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 7000 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至 50 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