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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19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是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央业务指导部门是国家人防办,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13227号)许可的范围确定。

二、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目录管理。经省人防办审批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入粤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省内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三、加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授权、依法依规做好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核实、核查、公示、审核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审批或者采取其他妨碍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做法。要及时清理废除、修改本部门妨碍全省人防工程监理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对违反规定增设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在人防工程监理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人防工程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了解矛盾、发现问题、厘清原因,按照政策规定有效协调、化解和解决,防止因小矛盾、小问题积累成堆而导致发生质变和超出红线,造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履职中形成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要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广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平台。

五、本意见自201833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