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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防

发布日期:2008-12-23

    俄罗斯民防是指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居民、物质与财产免遭军事行动或自然、人为灾害所采取的综合措施。俄罗斯民防是俄罗斯国防建、保障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其组织与实施是俄罗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二十世纪20年代,前苏联出现民防概念,但尚不系统,发展到1961年,建立起完善的前苏联民防系统。前苏联的民防基本任务有三方面:一是对居民进行民防训练,建设民防工事;是对经济目标组织防护,建立原料和设备储备;三是消除敌人使用大规模杀伤破坏性武器所造成的后果。在前苏联解体前的最后几年,由于切尔诺贝核电站爆炸事故和亚美尼亚地震的严重后果,促使民防的作用从为核大战作准备转移到更强调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抢险救灾。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民防也发生了巨大变革。有效抗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确保政治改革、经济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前进的安全环境成为俄罗斯民防的主要任务。俄罗斯民防在遏制影响俄罗斯境内外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情况方面直到关键作用。
  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情况和救灾部主管俄罗斯国家的民防工作。该部下设指挥、预防、消除紧急情况、训练、国际合作、物资装备和资金等9个局,并在全国设有8个民防区域性中心。该部设立俄罗斯联邦森林灭火、抗洪、救灾等任务,一旦需要,经总理同意,该部还可请内政部、国防部、或者内卫部队给予协助。该部下辖有民防部队,由部队和非军人组织组成。在编制上编为独立机械化旅、团、营,机动兵团和部队,独立专业营、工程技术营和其它营;非军人民防组织在市、区和工程项目中组建,根据隶属关系分为地区性民防组织和项目组织。俄罗斯在地方的民防组织机构按行政领导体制逐级分设,直至居民点一级。
  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情况和救灾部的主要职能是在继续防护大规模战争攻击的同时,加强水灾、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灾难性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伤。全面负责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影响的调查统计、现场救援、恢复、重建及国际救援等工作。具体有:协调民防各级指挥机构的活动,为建立俄紧急情况预警和指挥系统提供保障;制定和落实国家有关民防的专项计划;在发生空袭、重大事故和各种灾害时领导消除后果工作;协调建立国家储备、保险基金等工作;组织居民进行民防训练;实施国家监督,进行国际合作。
  俄民防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消除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和帮人使用大规模毁伤武器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援、灾后紧急恢复等工作;构筑防御地区和防御阵地、修复机场、道路、渡口、海军基地和港口等;执行地区防御任务,其中包括与敌侦察群和空降兵做斗争。民防军由志愿服役军人和应征服役军人组成,享有与武装力量同等的待遇。

俄罗斯1998年2月颁布的《民防法》确定,“民防是为准备保护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居民、物质与文化财产免遭军事行动或自然、人为灾害所采取的综合措施。”“组织与实施民防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
  民防的基本任务是:对居民进行训练,使其掌握免遭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出现的危险的方法;向居民通报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而出现的险情;将居民、物质与文化财产疏散到安全区域;向居民提供掩蔽部、个人防护器材;实施灯火管制和其他管制措施;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出现危及居民安全的情况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在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受害的居民提供紧急保护,其中包括医疗服务(含给予紧急医疗救护),迅速提供住所,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扑灭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引发的火灾;查明并标识遭受核、生、化和其它污染的区域;对居民、技术装备、建筑物和地区进行消毒,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在军事行动[FS:PAGE]中或因军事行动遭受损害区域的秩序;战时,迅速恢复必须的公共设施的功能;战时,迅速掩埋尸体;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战时经济稳定运行和居民生存必不可少设施的措施;保障民防兵力与兵器处于经常性的准备状态。
  苏联时期,民防的主要任务是对付敌人空袭,使居民和国民经济做好在核条件下防敌大规模毁伤武器的准备。1989年,苏联政府对民防工作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和平时期的职能和任务,其工作任务是:在继续防护大规模毁伤性武器攻击的同时,加强应付各种灾难性工业事故和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指挥体制
  俄民防、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是俄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该部下设9个局(指挥局、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局、国际合作局、民防部队训练局、物资技术和装备保障局、经济局、基金投资和开发局、居民和领土保护局)和若干处(秘书处、干部处、总监察处、安全处、组织动员处、物资装备订购处、航空处、医疗处、信息中心)。
  该部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民防各级指挥机构的活动,为建立俄紧急情况预警和指挥系统提供保障;制订和落实国家有关民防的专项计划,在发生空袭、重大事故和各种灾害时领导消除后果工作;建立相应的兵力和兵器,并保障其处于经常性准备状态;协调建立国家储备、保险基金等工作;组织居民进行民防训练;实施国家监督,进行国际合作。
  俄全国设有8个民防事务、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区域性中心,即西北、中央、北高加索、伏尔加河沿岸、乌拉尔、西伯利亚、后贝加尔、远东区域性中心。其职能是:协调国家管理机关、民防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的民防活动。其辖区范围大体上与武装力量军区一致。
  俄在地方的民防组织机构按行政领导体制逐级分设,直至居民点一级。俄在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州和市的行政机构中均设有民防管理机关,其主要组织原则是按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时负责宣传、教育和训练,战时则组织居民和工厂、企业落实各项民防工作,消除灾害后果。俄地方民防指挥机构一般设有民防参谋部和民防勤务部。民防参谋部下辖若干混成队、分队和组,以及救援队、分队和组。民防勤务部下设侦察、通信、医疗、防火、防辐射和防化、事故处理、掩蔽部服务、社会治安、运输和物资技术保障等勤务部门。

  二、人员配备
  俄联邦民防事务、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下辖有民防力量,由部队和非军人组织组成。民防力量在遂行任务时,也吸收武装力量兵团、部队和分队、政府部门所属的专业救援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武装力量地区防御部队在卫戊区和军营内遂行与民防类似的任务时,民防力量与其保持协同。

防部队是俄联邦民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领导民防等工作,俄联邦民防事务、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设有民防部队参谋部。俄民防部队在编制上编为独立机械化旅、团、营,机动兵团和部队,独立专业营、工程技术营和其它营。这些兵团和部队划分为中央属和地区属两种,可独立遂行任务,也可与非军人民防组织共同遂行任务,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与军区、舰队和部队、分队协同行动。必要时,民防部队可在作战时转隶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州和市的行政管理机关。俄民防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消除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和敌人使用大规模毁伤武器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援、灾后紧急恢复等工作;构筑防御地区和防御阵地,修复机场、道路、渡口、海军基地和港口等;执行地区防御任务,其中包括与敌侦察群和空降兵作斗争。民防军由志愿服役军人(合同制军人)和应征服役军人组成,享有与武装力量军人同等的待遇。
  非军人民防组织在市、区和工程项目中组建,根据隶属关系分为地[FS:PAGE]区性民防组织和项目组织。非军人民防组织分为一般任务组织和勤务组织。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独立地进行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后者主要遂行民防专业、技术性任务,如医疗、伤员后送和食品供应等保障工作等。

  三、民防立法
  俄罗斯十分重视通过立法保障民防工作的实施。1997年俄颁布了《民防法》,明确了民防领域的任务、确立了实施民防的法律基础,规定了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团体在民防领域的权力,以及民防应拥有的兵力和兵器。

  四、工程设施
  俄认为,修建民防工程设施保护居民生命安全是民防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防大规模杀伤武器毁伤的最可靠手段。
原苏时期及俄立国后,一直十分重视民防工程设施的修建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俄已建成包括通用防护设施、防辐射掩蔽部和简易掩壕在内的庞大民防工程体系。
  通用防护设施。此类防护设施应具有防核武器冲击波、光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防生、化武器袭击的功能,应建有通风、医疗、住宿和食品供应等设施,以保障正常生活条件。通常利用工厂厂房和居民楼的地下室修建,有时也单独建造。单独修建的通用民防设施一般依托地铁或山地修建。原苏时期,俄一些城市居民楼内曾有计划地按区域修建过此类防护设施,但造价较高。近年来,因资金缺乏,已很少建造。
  通用防护设施一般建在居民集中地,所容人数按预定计划确定。按标准,每人所占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所占空间不少于1.5立方米。防护设施的建造标准:密封门若干个,通常设在进出口附近,洗消、隔离间若干个,紧靠密封门设置;防疫隔离间;主居住室及日常活动室,一般可容50—75人;紧急出口;通风过滤口,食品贮藏室;医务室。
  通风过滤口是防护设施的重要部位之一,它起着防核、生、化武器袭击的重要作用,其主要构造包括:通风口、防尘过滤口、空气分流器、排气管、手摇电动两用通风机和密闭阀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