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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防

发布日期:2008-12-23

      德国民防建设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二战后,德国合并前的民防工作,重点是防御战争;德国合并后,1972年曾撤销机构,“9.11”事件发生后,又重新组建民防机构,主要负责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救援。德国认为,“民防是整个国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部队的作战能力和行动自由在很多方面将取决于民防措施”,因此,民防和军队一样都是必要的,是德国总体防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民防工作,1997年3月25日,德国联邦政府专门颁布了《德国民防法》,2004年5月1日又进行了修改。该部法律顾问对民防承担的任务、组织机构、救援范围、国际法地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民防的任务是通过非军事性的保护措施,使人民及其住宅和工作地点,使重要的民事机关、企业、设施及文化遗产免受战争的影响,消除并减轻战争所造成的损失。德国民防的最高组织机构是联邦救援局,隶属于联邦内务部,主要职责是协调政府各民防业务部门的合作,组织军民合作、制定民防法规、维护政府部门战时的安全和秩序民防保护等工作。在非战争条件下,德国民防主要承担消防救护、化学救援、医疗救护、市民困难救助、大型设备救助等救援工作。德国各联邦局、市政府都有具体的紧急救援业务细则、规章,有一套完整的预(报)警系统和紧急救援预案,州长、市长为最高首长,负责整个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民防机构作为助手,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联邦市政府一级的民防机构设在消防局,实行一块牌子,两套班子。按照防护需要,德国修建有公共防护工事(即能向51人以上提供有效防护的掩体和设施)和私用防护工事(即有交往防护容量低于50人的掩体和设施)等两类民防工事。德国没有专门的民防部队,全国民防力量主要由少量的民防(民保)专业人员(约6万人左右)和占绝大多数的义务及志愿民防工作人员(总数约150万人左右,其中95万为消防救护人员,46万为医疗救护人员,5.6万为技术救援人员)组成。此外,德国每年还有约1.7万服民役(替代兵役)人员专门从事民防工作(德国法律规定,年轻人必服兵役,不服兵役者,必须承担从事6年专业消防工作的义务)。这支庞大的民防(民保)队伍均接受过一定的业务训练,并按地区组成抢救队、消防队、维修队、卫生队、三防队和空中救护队等。为完成好救援任务,德国民防机构装备有直升机和消防、急救、三防预案、通信指挥、工程抢险等车辆,配有大量无线电通信器材以及挖掘、起吊、钻探、粉碎、爆破等专门设备。德国民防人员主要在学校和训练机构进行培训。联邦设有民防学院和灾害防护学校,此外在州一级还设有7所灾害防护学校。德国把全境16个州划分为16个警报区,每区设一个警报局,负责向联邦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空情及进行警报发放。
德国认为,“民防是整个国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部队的作战能力和行动自由在很多方面将取决于民防措施”,因此,民防是德国总体防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新修改的《民防法》规定,民防的任务是通过非军事性的保护措施,使人民及其住宅和工作地点、使重要的民事机关、企业、设施及文化遗产免受战争的影响,消除并减轻战争所造成的损失。

  一、组织指挥体制
  德国内政部是民防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此外,国防、经济、农林、交通、财政、环保、建筑、邮政、劳工等部也分别承担一定的民防工作。总理领导的联邦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民防的总方针,内政部负责协调各部之间的合作。内政部设民防司,主管协调政府各民防业务部门的合作,组织军民合作、制定民防法规、维护政府部门战时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保护等工作。
  民防司下设8个处:(1)民防计划与协调;(2)灾害防护;(3)自保和救护工作;(4)人道主义国际法和医疗保障;(5)民防设施修建和水[FS:PAGE]源保护;(6)民防预警计划、演训和目标保护;(7)北约民防事务和总体防御;(8)预警系统和通信技术。
  1989年,德国政府通过总体防御原则方针,对军事和民事防御、民防机构及其隶属关系等作了全面阐述,使民防的组织、计划和措施与国家统一的防务体制有机地相结合,改善了联邦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各州、地区政府部门之间的军、民防工作的合作。德国统一后,该总体防御原则方针未作变动,仍是德各民防机构工作的指导原则,将促使民防机构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人员及装备
  (一)民防人员。德国没有专门的民防部队。除约6万人专门从事民防(主要是民保)工作外,还有150万义务和志愿民防工作人员,其中95万为消防救护人员、46万医疗救护人员、5.6万技术救援人员。此外,每年约有1.7万服民役(替代兵役)人员专门从事民防工作。他们在接受12个月的专业训练后,还必须承担10年义务民保工作。这支庞大的民保、民防队伍均接受过一定的业务训练,并按地区组成抢救队、消防队、维修队、卫生队、三防队和空中救护队等。
  (二)民防装备。除直升机外,民防单位的主要装备有1.25万辆专用车,如消防、急救、三防侦察、通信指挥、工程抢修等车辆。为保证车辆设备完好,民防系统设有33个维修厂。此外,民防系统还配备有大量无线电通信器材以及挖掘、起吊、钻探、粉碎、爆破等专用设备。民防系统的设备均由联邦政府采购,每年约4亿马克。

  三、教育和训练
  民防人员主要在学校和训练机构培训,训练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担,每人每年受训时间不超过200小时。除联邦民防学院和联邦灾害防护学校外,州还设有7所灾害防护学校,均为民防专业人员的培训机构。
  联邦民防学院隶属于内政部,主要承担对政府部门负责民防的官员、专职民防人员和本土防御部队军官的培训工作。学院每年培训约900人。
  联邦灾害防护学校主要培训专门业务指挥人员和地区级防灾领导人员。学校每年举办约350个训练班,近6000人参加。

  四、民防立法
  做好和平时期民防工作的基础是制定和健全有关民防的法规。迄今德国政府已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以及一系列民防工作管理规定。各州政府也制定了《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
  (一)立法的程序:民防立法主要由内政部负责,参与拟定法律的还有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林、环保、邮政、劳工等部。此外,联邦民保局和民防学院也参加这一工作。之后,联邦政府再将有关法案呈交议会审批。各州的民防法规由其内政部负责制定,并须经州议会修改和审批。州的民防法规不能与联邦的民防法规、条令相悖。
  (二)现行的主要法规:制定民防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基本法》和《国防法》。德目前已颁布的民防法有《民事保护法》、《灾害防护法》和《民防工事建筑法》。其中《民事保护法》是制定其他民防法规的依据。
  民事保护是民防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的。它旨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对居民、企业和民用设施实施保护,尽可能使其免遭战争或灾害的破坏,消除和减少战争或灾害给其带来的后果。民事保护包括以下内容:居民自护;预警和警报;民防工事修筑;居民留迁调整;灾害防护;健康,保护;文物保护等。

  五、民防费用和工程设施
  (一)民防费用。9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的民防预算一直保持在10亿马克(合4.8亿美元)左右。如1995年的民防费用为9.54亿马克,约占政府预算的0.02%。各州政府每年也有一定数量的民防预算。德政府的民防财政预算除用于训练和购买民防设备(如运输汽车、预警设备、消防器材、通信器材等)外,大部分用于补贴修建民防工事。
  ([FS:PAGE]二)民防工事。德修筑的民防工事均能抗倒塌、防热核辐射和防化学战剂,并适于居民长期掩蔽。德国修筑的民防工事主要有两类:
  1.公共防护工事。凡能向51人以上提供有效防护的掩体和设施均称为公共防护工事。在原西德地区,至今保存完好的战前防护工事可向约30万人提供有效防护。战后到1990年为止,新修筑的民防工事可为20万人提供有效防护。目前正在施工的民防工事将可向30万人提供有效防护。此外,国家还正在对一批废旧的、战前的民防工事进行整修。
  2.私用防护工事。有效防护容量低于50人的民防工事统称为私用防护工事。目前西德地区建筑的此类民防工事可向13.5万人提供有效防护。正在施工的防护工事容量为1.5万人。

  六、通信警报系统
  德全境16个州划为16个警报区,各区设有一个警报I局,各警报局都设在地下掩蔽部内以保证战时能正常工作。每个警报局编制人数30人,平时在演习期间可配属约170人的志愿人员。
  各州的警报局和联邦政府内政部的指挥所保持有直通电话联系,警报局也负责向各有关单位通报空情动向。为此,警报局在北约集团和德国军队的空防司令部内设有警报联络站,每站有5名专职人员负责接收第一手空中情报。为了严密防御原子、生物和化学武器的袭击,德境内每隔12至15公里设有原子、生物和化学武器地面观测站。每25个地面观测站设一地面观测指挥所。每个警报局一般下辖3至5个地面观测指挥所,各站获得的情况通过电话直接报警报局。
  上述警报系统在战时的任务是:1、在直接受到远程武器、放射性微粒、生物或化学战剂袭击时,负责向居民发布警报;2、在直接威胁消除后解除警报;3、经常向联邦政府机关和重要企业通报空情和原子、生物和化学武器袭击的情况;4、向友邻北约国家的警报勤务单位通报空情和原子、生物、化学武器袭击情况。
  德国全境的民防警报均用固定的警报器发出。这些警报器通过警报通信网与警报局相联系,并由警报局直接操纵。全国设置了由8.2万个电动警报器和220个高音警报器组成的警报网。在两万个重要机关和企业中已有60%的单位与警报网相连接。此外,在战时还准备通过广播电台、电话局向全国发出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