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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防法

发布日期:2008-12-23

瑞士民防法

    瑞士有关民防的立法层次高、种类全、涵盖广、易操作。涉及民防的法律、法规有15部,可分为4个层次:

     一是宪法。瑞士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第61条规定:有关民防的立法权在联邦;民防的任务是在战时或在发生各种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联邦男性公民有义务服民防役;公民在参加民防工作时,受伤、致残、死亡或遭受财产损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获得政府相应的赔偿。

      二是联邦法律《联邦民防法》。《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最核心的法律。该法最早源于1962年,1994年6月1日重新修订通过,1995年1月生效。它是对瑞士宪法中关于民防的有关条款最权威的诠释,共11章72条,对瑞士民防的组织机构、实施原则、民防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及民防人员的培训、装备和费用,以及联邦、州、市(镇)三级政府关于民防的分工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做为该部法律的补充,瑞士还制定有《联邦民防建筑法》,1963年10月4日通过,1964年5月25日生效,1995年1月修订,共计21条。它对私人及公共建筑中建设防护掩体的义务、实施方法、政府补贴、平时维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对于违反民防建筑法的行为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为规范民防管理,瑞士政府颁发了多个政府令,其中《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工程施工效益标准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监督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人员级别及津贴标准政府令》等4个政府令于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1月生效。《联邦政府关于建筑的政府令》,1978年11月27日通过,1979年1月生效,1995年1月修订。《联邦政府关于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政府令》,1984年10月17日颁布,1985年1月生效,1995年修订。

      四是有关部门为实施民防法和政府令制定的法规。其中联邦司法警察部制定的有《关于民防人员健康状况的医疗鉴定标准》、《关于承包民防工程获得政府补贴的计算方法》、《关于免于服民防役人员的规定》、《关于民防人员个人装具、机关设备配置及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清单》等;联邦民防局制定的有,《关于民防教官资格考试规定》、《关于民防教官学校的规定》等。

      联邦政府关于民防颁布的政府令和有关部门关于民防制定的法规,均是围绕、执行《联邦民防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