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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防

发布日期:2016-05-20

来源:《中国人民防空》杂志责任编辑:孙力为http://www.81.cn/2016rfhy/2016-05/12/content_7054584.htm

2016-05-12 15:58

 

      俄罗斯民防领导体制共分三级:即总统、政府和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民防事务最高领导权属于总统,总统批准民防计划,签署命令、颁布并实施民防法规,批准民防部队的结构、编成和民防部队军人的编制员额,根据形势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政府负责制订统一的民防政策,出台相关法律,根据经济及安全状况划分民防责任区,制定预算等;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落实国家民防要求,监督并支持辖区内民防部门的工作。

俄罗斯民防指挥体制按行政——地域原则构建。根据行政区划将全俄分别设立联邦、共和国、州、市等不同级别的民防事务管理机构,即紧急情况部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各级行政长官担任本级民防事务首脑,全权负责指挥辖区内涉及民防事务的行动。

紧急情况部为联邦政府负责民防事务的常设机构,该部下辖民防司及民防部队管理局。民防司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监察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落实国家民防要求,下辖紧急状态预警处、核生化防护处等处。民防部队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各专业分队实施管理和训练。

俄罗斯民防主要任务有:对居民进行训练,使其掌握免遭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出现的危险的方法;向居民通报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而出现的险情;将居民、物资与文化财产疏散到安全区域;向居民提供掩蔽部、个人防护器材;实施灯火管制和其他管制措施;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出现危及居民安全的情况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在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受害的居民提供紧急保护,其中包括医疗服务(含给予紧急医疗救护),迅速提供住所,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扑灭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引发的火灾;查明并标识遭受核、生、化和其他污染的区域;对居民、技术装备、建筑物和地区进行消毒,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在军事行动中或因军事行动遭受损害区域的秩序;战时,迅速恢复主要公共设施的功能;战时,迅速掩埋尸体;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战时经济稳定运行和居民生存必不可少设施的措施;保障民防兵力与兵器处于经常性的准备状态等。

俄罗斯有《联邦紧急状态法》《关于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自然和人为灾害法》《事故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地位法》《民防法》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规章、条例等,全面、具体地明确了民防、救援等机构和人员的权责,有效保障了俄民防工作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