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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12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 1996 年 9 月 9 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

省人民政府: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 1984 〕 9 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 1991 〕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 9 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85 〕城防字第 464 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89 〕建防字第 472 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 一) 新建、扩建、改建 10 层(含 10 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 3 米 (含 3 米 )以上的 9 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