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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问题
发布日期:2008-11-13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5日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以粤人防〔2004〕73号印发)
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粤府函〔2001〕285号、粤府函〔1996〕233号文中有关高等院校公寓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条款。
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和教育住宅建设项目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保证师生战时安全十分必要,如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鉴于目前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建设已大部分社会化,个别在校园内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他项目的人防工程,可根据校园总体规划,选择体量较大的建筑物集中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