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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10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
2005〕
7号
)下发后
,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所反弹
,有的过多过滥
,助长了虚报浮夸、形式主义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厅字〔
2008〕
20号
)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
,我省对现有的
348个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
,共撤销
304个项目
,保留
44个项目。为巩固成果
,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
(含人民团体
,下同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
,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以外
,要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
,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
,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
,将有关活动方案报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不得搞层层评比达标表彰。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主办
,但没有要求我省相应举办的项目
,原则上我省不相应举办
,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或人选。
省直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先评优和表彰项目。要逐步将此类面向本系统的评先评优和表彰活动纳入公务员的正常考核
,对优秀的个人和集体
,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
,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省直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地级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面向乡镇
(街道
),且不在《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乡镇
(街道
)检查考核活动的意见》
(粤委办发电〔
2009〕
13号
)中公布予以保留的检查考核项目
,一律不得举办。
二、严格审批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
,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以外
,今后如确需临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要严格按程序逐级报批
,从严把关。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
,向省党廉办、省人事厅申报立项。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应及时对申报进行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未经申报和批准
,一律不得举办。
对以下情况的项目
,不予批准
:一是本《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举办的;二是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或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的;三是不切合实际
,对推动工作作用不大的;四是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
,或以各种名目收费
,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五是举办活动过多过密
,或评选的范围过宽过泛的;六是申报材料不实
,或缺乏充足依据的。
三、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要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精简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不得扩大规模和增加经费支出。对于表彰先进的项目
,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
40个以内
,先进个人一般控制在
80名以内。举办活动如需财政拨款
,主办单位须凭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按照财政资金申请程序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财政部门据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方可同意拨款。对内容一致或有交叉
,且举办时间相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由审核部门商主办、协办单位
,尽可能合并进行。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不得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承办。党政机关不得以协办等形式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举办活动的操作。不准向企业和被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不准索要赞助
,不准要求购买书刊杂志
,不准借举办活动之机乱发钱物或组织用公款旅游等活动。
四、加大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监督检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
,密切配合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防止问题反弹。要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活动
,不按审批的方案举办活动
,在举办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
,以及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挥霍公款等行为。对违规举办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
,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对违规举办的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抵制
,及时举报。
党政机关以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
,公务员年度考核、政绩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效能考核
,以及纯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项目
,不在本《意见》规定的范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保留的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详见南方日报
2009年
07月
10日(星期五)第
A03版要闻)
[ 来源:南方日报 2009 年 07 月 10 日(星期五)第 A03 版 要闻 南方报网 www.nfdaily.cn
时间: 2009 年 07 月 10 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