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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
发布日期:2010-03-15
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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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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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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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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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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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一)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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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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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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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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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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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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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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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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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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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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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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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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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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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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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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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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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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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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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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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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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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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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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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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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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一)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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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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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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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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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单位在施工
14
个工作日之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方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工程的通知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拆除工程的一切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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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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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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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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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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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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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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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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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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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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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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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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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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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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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中路
901
号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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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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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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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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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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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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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2004
〕第
412
号)第
500
项
2.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2001
〕国人防办字第
7
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中《审批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意见”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一)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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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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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
1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3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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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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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相关申报材料直接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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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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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3.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4.
监理业绩;
5.
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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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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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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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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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制作费。按实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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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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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互联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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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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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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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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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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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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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中路
901
号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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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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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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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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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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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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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三、(一)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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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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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警报器拆迁的审批。条件:因楼房改造、拆迁需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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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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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迁单位在施工
14
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方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迁警报设施的通知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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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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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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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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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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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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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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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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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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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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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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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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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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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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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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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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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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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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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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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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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
2.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
〕国人防办字第
90
号)第六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二)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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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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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社会资金或合资修建的单建式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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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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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先向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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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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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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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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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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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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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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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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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在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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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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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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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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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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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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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中路
901
号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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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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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和通信装备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准入资格审查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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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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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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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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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
〕
3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2.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
2008
〕
342
号)第六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一、(二)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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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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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1.
申请生产人防警报发放控制设备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非外资企业)及驻地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省级或军以上单位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资格证书;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主体名称必须与各种有效证书、营业执照中的主体名称一致;管理能力、技术装备实力、人才实力等略。
2.
申请生产电声、电动警报终端设备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驻地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申请生产电声警报终端设备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400
万元,申请生产电动警报终端设备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主体名称必须与各种有效证书、营业执照中的主体名称一致;管理能力、技术装备实力、人才实力等略。(因属涉密文件,具体条件可到省人防办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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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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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单位填写《人防警报设备试生产申请表》→省人防办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国家人防办组织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下达试生产通知→试生产期限结束后向国家人防办申请进行产品检测→产品合格填写《人防警报设备生产资格申请表》向国家人防办申请《资格认证书》→国家人防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资格认证书》。
2.
生产单位填写《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表》,省人防办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对通过年检单位在《资格认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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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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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书,填写《人防警报设备试生产申请表》、《人防警报设备生产资格申请表》、《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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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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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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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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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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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
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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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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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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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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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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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园中路
901
号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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