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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领域处理信访的途径及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6-07-05

来源:省人防办机关党办

                                   广东省人防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诉讼
    (一)主要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投诉请求和法律依据:
1、对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仲裁
    (一)主要法定途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具体投诉请求:当事人因纠纷向人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合同效力或要求协助一方当事人执行合同内容的信访投诉。
    1、人事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公务员之间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原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关系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三、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二)主要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法律依据:
    1、不服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四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申诉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
(二)主要法定途径和投诉请求: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五、行政监察
(一)主要法定途径和投诉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人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理。
(二)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具体投诉请求: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人防办及地方各级人防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主要法定途径: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途径申请。
    (三)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因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