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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人防〔2017〕177号)
发布日期:2017-08-07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人防〔2017〕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顺德区人防办:
现将《广东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广东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管理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和管理者共同负责。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服从投资者、管理者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五条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利用单建式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达标。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与使用者签订工程使用合同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工程的使用安全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者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履行使用安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维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组织,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职责。
(三)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掌握工程使用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上报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落实安全保障条件建设,落实年度安全经费投入,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应急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人防工程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五)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生产营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六)严禁利用工程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七)不得改变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拆除、挪移、破坏工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八)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九)在工程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
(十)不得将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使用单建式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签订《工程安全使用协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工程投资者、管理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消防、安监等专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确需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必要装修的,工程使用者应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方可进行装修施工。装修期间,工程使用者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十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内部分隔,必须服从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要求。工程使用者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有人时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消防等有关规定制定。工程使用者要制定切实有效的人流控制和疏散措施。
第十二条 平时作为地下商场、舞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大型平战结合工程,还应当配备广播、通信设备,以便指导顾客在危险情况下紧急疏散。有关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规范、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报请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安全。作业后,应认真检查、清除剩余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操作人员方能离开现场。公众聚集和文化娱乐场所,严禁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严格用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定期对电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不得在工程内部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严禁使用者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制定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保证所属员工操作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内部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安全作业,并能熟练掌握紧急情况处置、上报程序。
第十七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工程安全工作的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反恐、紧急疏散、防汛排涝等演练。
第十八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全面负责,承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使用者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使用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更新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侵占使用人防工程的;
(二)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损坏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标识的;
(三)擅自组织施工,可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战时使用效能的;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四条 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擅自在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或突破政府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