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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2

关于下发《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发《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9日来源:《辽宁人防》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辽人防秘〔201328

关于下发《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沈铁人防办,绥中、昌图县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通知》(辽国教办〔2009〕8号)等文件要求,广泛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不断推进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防空防灾意识,省办制定了《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doc

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

为广泛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不断推进我省人防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我省《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条: “五进”是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媒体。

第二条: “五进”工作要紧扣防空防灾两大主题,突出人防特色,体现时代要求,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和宣传教育方法,并分类组织实施。“五进”工作每年要在重点建设的基础上,逐年拓展,普及率逐年递增。

第三条:进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院校)工作标准:

1. 领导重视,有负责人防宣传教育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2. 制定人防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保证每名学生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 专职教师讲授人防教育课,授课教师有教案、教具;

4. 建设固定的人防教室或多媒体教室,配备人防教育防护器材、教学课件和其他防空防灾资料;

5. 每年对学生组织一次全员防空防灾演练;

6. 学校设立人防宣传教育展窗;

7. 学校要建立人防宣传教育资料库,主要包括人防教学活动记录和影像资料;

8. 学生有人防教材和课堂笔记。

第四条: 进社区工作标准:

1. 建立人防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制定人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

3. 建有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室,配备主要的人防宣传教育资料和器材;

4. 建设固定的人防宣传栏和宣传标志,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室外LED电子显示屏;

5. 发挥社区人防志愿者特长,积极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6. 积极开展社区人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利用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法颁布日、防灾减灾日、国防教育日等时机,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一次社区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7. 社区要保存人防宣传教育资料,主要包括活动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五条: 进企业工作标准:

1. 领导重视,建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制定人防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3. 建有人防宣传活动室,配备人防宣传教育资料和器材;

4. 建设固定人防宣传栏或宣传标志;

5. 发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人防专业队伍特长,积极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活动;

6. 企业要建立人防宣传教育资料库,主要包括活动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六条: 进机关工作标准:

1. 领导重视,制定人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2. 建立人防宣传教育展窗;

3. 积极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职工了解和掌握防空防灾知识;

4. 要建立人防宣传教育资料库,主要包括活动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七条: 进媒体工作标准:

1. 人防部门建立人防宣传教育职能机构,专人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2. 人防部门建立人防网站,宣传人防法律法规、人防建设成果、人防知识和技能等;

3. 人防部门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4. 人防部门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街头宣传等形式,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5. 人防部门利用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法颁布日、防灾减灾日、国防教育日等时机,面向全社会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6. 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展馆、人防警报信息发布系统,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五进”工作考核验收评比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与省人防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步进行。特别是对在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中不达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评优评先等级。

第九条: 本工作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辽宁省人防(民防)办公室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下发《辽宁省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标准》的通知

http://www.lnmf.gov.cn/xxgk/zfwj/201307/t20130729_1153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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