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动态
当前位置:人防资讯 > 人防动态 >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苏宁电器物流基地项目人防审批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9-17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苏宁电器物流基地项目人防审批相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10-12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州市人防办:
榕人防办〔2012〕12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因此,对于只要是符合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不论建筑物功能和类别,均应要求同步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百四十平方米”,同时《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种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形的,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因此,只有满足《条例》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民用建筑,才可以按规定批准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于你办请示的苏宁电器物流基地项目,首先,考虑到该项目建设规模达16万平方米,若符合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应当坚持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其次,该项目只有满足《条例》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才可以按规定批准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最后,该项目中的维修车间可以按工业项目中“生产性车间”办理,但必须加强维修车间的申报阶段资料的核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复验工作。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
福建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 详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苏宁电器物流基地项目人防审批相关问题的批复
(http://www.fjrf.gov.cn/show.aspx?ctlgid=241480&Id=550075513841)
登陆时间:2013-9-1
7
14: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