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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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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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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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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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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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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业收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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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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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设立涉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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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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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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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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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粤财文〔1998〕105号,粤财行〔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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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10-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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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交标准按各地现行收取标准的9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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