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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人员掩蔽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标识牌加注英文标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http://www.mfb.sh.cn/mfb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shmf_104/docs/201507/d_94737.html

沪民防〔2015〕76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标牌上在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应当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要求,并经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将公共场所标识牌«民防工程”的英文标注为«Civil Defence Works”。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新制作安装的民防工程标识牌标注«民防工程”并在中文下同时标注英文«Civil Defence Works”(具体见人员掩蔽民防工程标识牌样张及尺寸)。

  2、新制作的中英文标示的标识牌除样张上有新规定外,实施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开始实施,其它仍按《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本市新建人员掩蔽民防工程安装标识的通知》(沪民防〔2009〕101号)中规定执行。

  3、以前已安装到位的标识牌不同步更换,待老旧损坏时逐步替换。

  附件:人员掩蔽民防工程标识牌样张及尺寸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