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人防资讯
人防动态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人防资讯 > 人防动态 > 正文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深民防办〔2006〕60号)
发布日期:1970-01-01
文号:深民防办〔2006〕60号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7日) 深民防办〔2006〕60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3号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及电子光盘; (3)《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原件1份); (4)法人证明文件(原件1份)。 2.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 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仅易地建设项目、免建项目提供)。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必备材料: (1)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原件各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原件1份)。 2.补充材料: 《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一段: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与市规划局、水务局、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粤ICP备14030294号 联系热线:020-87861088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