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发布日期:1970-01-01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在总结深圳人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东省人防办、深圳市民防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的共同努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
200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于
2009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
2009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广东省
21市出台实施人防法办法中唯一一个地方性法规,属于较大市立法,是深圳人防法制建设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深圳市实施人防法办法是一部立法水平较高、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规,尤其是在军政联席会议制度,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人防信息化建设,人防宣传教育和防空演练方面有所创新或细化。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深圳民防工作新一轮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