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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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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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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惠州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的意见》(惠府办〔
2009
〕
40
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建设,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惠州市人防办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选登如下:
惠州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循“正当、平等、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执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应选择适用,但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种类的,应根据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
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设定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免于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四个档次。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免于处罚:
1
、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
2
、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因不具备从重、从轻或者免于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
(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
、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
;
2
、抗拒检查或故意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
3
、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4
、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5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重处罚情形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免于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记录在案,并给予告诫或教育。适用其它三种处罚情形的,可参照《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细则表(试行)》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