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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防办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1970-01-01
[
编者按
]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的意见》(惠府办〔
2009
〕
40
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建设,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工作,惠州市人防办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选登如下:
惠州市人防办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市人防办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办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组织的工作人员。
市人防办党组、综合科负责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制度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凡经查实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责任范围
1
、实施行政许可,不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的;
2
、实施行政许可,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参与申请许可的人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的;
10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
、依法应当招标、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之便,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的;
1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
、(
1)有
1—
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办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2)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办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3)情节较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办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有
9—
1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1)情节较轻的:①当年考评为不称职;②调离工作岗位;③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④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
(
2)情节较重的:①撤职处分;②开除处分。
3
、有
1—
16条所列情形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
1)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
2)法律、法规、规章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章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
4)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三、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四、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