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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23
4 月 1 日,湛江市市长阮日生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事项。
湛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州军区、广东等五省区政府联合下发的《贯彻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得若干意见 > 的意见》制订的。其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人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湛江军分区、各县(市、区)武装部明确一名相应职务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公室副职领导。二是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防空工程,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必须经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三是各级政府要将人防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责任务。四是明确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国有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防国有资产使用费。湛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市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