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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9
粤人防办〔2020〕72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规范城市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我办拟制了《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示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dccad.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政民互动”“互动交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中共广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处(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37229465。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drfgc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日。
附件: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有序推进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再与城区划定的相关范围进行衔接,修订上述范围的表述。
本文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级以上市按照3%修建;县级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第四、五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级以上市按照3%修建。县级市(含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因为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逐步落实。
五、清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管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对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的政策,要限期进行清理纠正。没有依法实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区,要限期实施。
六、加强人防各职能部门间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人民防空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办事流程,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确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易地建设费应缴尽缴,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七、其他有关事项
本意见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