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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28
特 急
粤人防〔2018〕348号
为规范、统一、明确全省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们草拟了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的《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及其说明,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人防部门的意见,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综合采纳了各方建议并对《意见》进行了较大修改,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登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dccad.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政民互动”“互动交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86115050、37229465。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86115055@hotmail
.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11时。
附件:1.再次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再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4.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5.79号文、23号文、再次征求意见稿前后对照表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再次征求意见稿)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按第二、三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
(五)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二、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防空地下室实际建设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目前的收费标准,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市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建议,经省物价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和《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在本文由省政府转发时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
附件1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再次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省人民政府:
【说明】本段主要是文件的主送机关。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3.行政机关规范性制定、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说明】本段主要是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5.原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按第二、三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
(五)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说明】本段主要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8.2011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
一、关于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且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民用建筑如何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问题
(一)首层与标准层面积相同的,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有裙楼和塔楼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裙楼和塔楼应建面积之和,其中裙楼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的3%~5%计算,塔楼部分按照标准层计算。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是否包括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问题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扩建、改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
三、关于工业园区、开发区中的员工宿舍是否属于居民住宅的问题
工业园区、开发区中的员工宿舍属于居民住宅。
9.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
附件:民用建筑分类表
分类 | 建筑类别 |
居住建筑 | 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
宿舍建筑 | 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科研建筑 |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
文化教育建筑 |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院校教学楼、实验楼等 |
商业建筑 |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
体育建筑 |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医疗建筑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
交通建筑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
司法建筑 |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
综合建筑 |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
其它 | 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厂区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候工楼等)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编著)[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1997年7月(北京)第1次印刷]
第二十二条:本条所说“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二、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说明】本段主要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情形。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省财政厅、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8〕3817号)
附件1.广东省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8年8月1日)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十三 | 人防办 | ||||||||
人防办 | 3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人防办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2.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
3.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我省未收取。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5.《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7.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要特别重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对依法依规应当建设的,严格人民防空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47条明确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申请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建立评估制度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收到备案的人防部门必要时可组成专家组进行实际评审,有异议的与报备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后作出正确结论;对批准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额收费和减免收费,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统一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8.《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6〕57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是因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各级人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一要严格执行粤人防〔2010〕23号文关于易地建设条件的规定,不得扩大范围,更不得为了收取易地建设费而批准易地建设;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例会制度,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三要严肃追责,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全程监管,对随意审批易地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各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防办,该项工作列入省人防办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防空地下室实际建设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目前的收费标准,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市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建议,经省物价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说明】本段主要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制定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主要理由:
(一)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差距也较大,如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不仅难度大,也难以符合各地实际。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收费标准制订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市自定标准,将更加符合各地实际。另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已将涉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统筹部分取消,现又下放收费标准制订权,各市将可以更好地根据实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有利于解决地级以上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缺失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中仅对收费标准规定了一定范围,即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标准缴纳,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缴纳,由谁确定标准和具体数额都未明确。尽管目前各市都结合当地实际自定了收费标准,确保了人防“结建”工作持续稳定推进,但因省一直未正式授权,以致各市自定收费标准在依据上存在一定缺失。上述修改,可解决各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不足问题,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
(三)权力下放后能接得住、管得好。该项权力实际上早已按下放的模式运行。多年来,我省各市都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顺利实施多年。此次修改,只是对该项权力的一次明确,不会出现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依据】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3.广东《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3〕1166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6.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对批准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额收费和减免收费,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统一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和《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在本文由省政府转发时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说明】本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
【说明】本部分是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3.行政机关规范性制定、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2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办代拟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拟定的背景和程序说明
2017年,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2018年,省人防办具体承办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前期工作。
省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范先军对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2018年4月3日省人防办召开79号文修改专题会议进行研究;4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人防〔2018〕90号),征求各市人防部门意见。汇总、梳理各市人防部门意见后,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建议稿修改稿)》。
4~5月,省人防办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福带队赴安徽、福建省和省内广州、深圳、惠州、东莞市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进行“深调研”。6月22日上午,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福主持召开79号文修改会议。会后,根据领导指示,在征求计财审计处、法规宣传处意见基础上,工程处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建议稿修改稿)》进行了调整,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编制了条文说明。
7月6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人防函〔2018〕211号)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在整理、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粤人防函〔2018〕255号)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为加快修订进展速度,按照领导指示,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8月16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粤人防〔2018〕293号),自2018年8月16日~9月10日,在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等公开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后,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向社会反馈征求意见情况。
9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的公告》(粤人防〔2018〕325号),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参与人。
在对收到的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经以上市政府、公众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基础上,调整、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9月14日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听证稿)》。
9月25日,省人防办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召集会议,研究79号文修订推进情况,要求对23号文内容进行调整,删除其第二条、修改其第七条后形成79号文修订稿,再次征求省直部门、各市政府、各市人防办、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听证公告发布后报名人员不足8人的情况,延长听证报名时间至9月30日。根据办领导指示,9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延长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名时间的公告》(粤人防〔2018〕342号),并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等公开公布;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听证稿)》进行修改,并将正在推进的明确23号文中地面总面积含义的意见纳入修改稿中,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9月27日,省人防办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组织研究、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9月28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函》(粤人防函〔2018〕316号),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人防〔2018〕349号),征求各市人防部门的意见;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公告》(粤人防〔2018〕348号),自2018年9月28日~10月9日,在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等公开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法制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印发于1996年11月2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制定发布了人民防空方面的多项政策措施。文件起草中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包括多项内容,相关依据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在条文说明中已列明,在此不重复列举。
三、主要框架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
(二)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第一部分:文件帽段,阐述制定目的、依据等内容。
第二部分:“结建”政策具体要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确定的部门。
第三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情形、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制定权的规定。
第四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建议,经省物价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差距也较大,如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不仅难度大,也难以符合各地实际。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收费标准制订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市自定标准,将更加符合各地实际。另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已将涉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统筹部分取消,现又下放收费标准制订权,各市将可以更好地根据实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2.有利于解决地级以上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缺失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中仅对收费标准规定了一定范围,即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标准缴纳,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缴纳,由谁确定标准和具体数额都未明确。尽管目前各市都结合当地实际自定了收费标准,确保了人防“结建”工作持续稳定推进,但因省一直未正式授权,以致各市自定收费标准在依据上存在一定缺失。上述修改,可解决各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不足问题,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
3.权力下放后能接得住、管得好。该项权力实际上早已按下放的模式运行。多年来,我省各市都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顺利实施多年。此次修改,只是对该项权力的一次明确,不会出现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二)关于23号文中的“地面总面积”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2010年1月26日发布施行以来,全省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同时也遇到一些亟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的问题。比如,23号文“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中的“地面总面积”,有的认为是指“地面总建筑面积”,有的认为是指“建筑项目首层占地面积”,对概念的理解不一造成建设、缴费的义务不同,引发政府部门与公众矛盾,从而产生纠纷,影响政策正确执行、损害政府公信力。2018年6月21日,肇庆市人防办印发《关于明确“地面总面积”概念的请示》(肇人防〔2018〕36号),专门请示明确“地面总面积”含义。
为此,我们对23号文相关内容及其制定依据进行了研究,依据制定23号文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明确23号文中的“地面总面积”是指“地面总建筑面积”。
2018年7月23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粤人防〔2010〕23号文中地面总面积含义意见的函》(粤人防函〔2018〕231号),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粤人防〔2010〕23号文中地面总面积含义意见的通知》(粤人防〔2018〕257号),征求各市人防办意见;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粤人防〔2010〕23号文中地面总面积含义意见的公告》,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等公开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18年9月4日,梳理汇总各方意见后,起草完成《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会签粤人防〔2010〕23号文中地面总面积含义意见的函》,拟与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签。之后,根据办领导指示,将其纳入79号文修改中。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人防办将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遵循程序要求,按规定报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附件3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4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月26日以粤人防〔2010〕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79号文、23号文、再次征求意见稿前后对照表
序号 | 粤府办[1996]79号 | 粤人防〔2010〕23号(标准文本) | 再次征求意见稿(粤府办〔201×〕××号) | 备注 |
1 |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 |
2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3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年××月××日 | ||
4 |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 | ||
5 | 省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 |
序号 | 粤府办[1996]79号 | 粤人防〔2010〕23号(标准文本) | 再次征求意见稿(粤府办〔201×〕××号) | 备注 |
6 |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
7 |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
8 |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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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
10 |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 |
序号 | 粤府办[1996]79号 | 粤人防〔2010〕23号(标准文本) | 再次征求意见稿(粤府办〔201×〕××号) | 备注 |
11 |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 (四)按第二、三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 | |
12 |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 (五)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 |
13 |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二、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序号 | 粤府办[1996]79号 | 粤人防〔2010〕23号(标准文本) | 再次征求意见稿(粤府办〔201×〕××号) | 备注 |
14 |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防空地下室实际建设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目前的收费标准,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市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建议,经省物价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
15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和《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在本文由省政府转发时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 |||
16 |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国动委综合办、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