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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17
粤人防〔2018〕293号
为规范、统一、明确全省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们代拟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登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dccad.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政民互动”“互动交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86115050、37229465。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86115055@hotmail
.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24时。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征
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站点等公开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
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粤府办〔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年××月××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十二五”以来,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确保国家“结建”政策规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结建”工作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建”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及原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7%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7%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6%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确定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市(广州、深圳市除外)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以下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2.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免收;
3.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统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6.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9.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0.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11.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接受行政处罚并一律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算出的数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三、要严格落实“结建”项目要求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结建”项目,应严格按如下要求落实:
(一)战时功能配建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性质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县级(含)以上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按规定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在满足该项目战时工作人员掩蔽需求后,方可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等其他战时防护功能的工程。其中,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交通运输等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应优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的掩蔽人数可计入战时工作人员数。
2.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结合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修建相应规模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项目为一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项目为二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急救医院);项目为三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一等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其他医疗建筑项目,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修建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3.城市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4.除1、2、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依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按照《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3)的比例指标配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二)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1.对于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内所有建筑的桩基承台顶面至建筑物标高±0.00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同一宗用地红线内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在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规划建设满足本项目服务范围的人员掩蔽基础上,超出的部分。
2.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施工、房屋、管道设施密集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
3.严格执行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规定,对申请减免收费的项目,各地应严格把关,从严审批,不得擅自“变通”执行,确保应收尽收。
4.对未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或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项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
1.城市地铁、地下快速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等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并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
2.大型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3.位于城市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和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按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兼顾比例不得低于3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应当兼顾的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要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
“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将“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能提交申请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结果文件,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责尽责,加强“结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实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例会制度,建立评估机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对符合减免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将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着重从政策法规、建设规划、战术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和保证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监管督导,不断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质量效能。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人防部门应编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201 年 月 日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各市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附件:1.专用名词解释
2.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3.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 年 月 日
附件1
专用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是指除农业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表)。
2.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是指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文化产业园、软件园等)以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生产性仓库、中试车间等。生产性仓库需与厂房配套,单独建设仓库,无建设厂房的,此仓库则定义为非生产性仓库。
3.单独修建的电信机房、垃圾处理车间、加气站、加油站、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地铁车辆段或地铁停车场中地铁车辆停放、维修用房,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建筑,除办公、宿舍等附属房间部分,均属于生产性建筑。
附件2
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民用建筑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居住类建筑 | 住宅(含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建筑 | 行政楼、办公楼等 |
文教类建筑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体育类建筑 | 体育馆(场)等 |
医疗类建筑 |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
科研类建筑 | 科研楼、实验楼等 |
商业类建筑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交通类建筑 |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展览类建筑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观演类建筑 | 影剧院、杂技场等 |
通讯广播类建筑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生活服务类建筑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宗教民政类建筑 | 教堂、庙宇、殡葬场等 |
物流仓库 | 制造业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自用仓储用房,属于生产性建筑。其他仓库,都属于非生产性建筑。 |
工业建筑内非生产性建筑 | 食堂、值班室、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非生产性仓库、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 |
备注 | 该表由省人防办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更新 |
附件3
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配建指标对照表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m2) | |||||||
二等人员 掩蔽工程 | 人防 电站 | 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掩蔽工程 | 街道级指挥所 | 人防医疗救护站 | 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 800<S≤5000 | 1 | - | - | - | - | - |
5000<S≤10000 | 0.95-0.90 | ※ | - | - | - | - | |
10000<S≤15000 | 0.82-0.75 | ※ | - | - | 0.20-0.13 | - | |
15000<S≤20000 | 0.73-0.64 | ※ | 0.33-0.25 | - | - | √1 | |
20000<S≤25000 | 0.70-0.63 | ※ | 0.25-0.20 | — | 0.10-0.08 | √1 | |
25000<S≤30000 | 0.67-0.62 | ※ | 0.20-0.17 | 0.08-0.07 | 0.08-0.07 | √2 |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满足人员掩蔽)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4.单元面积参考指标: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为5000平方米;街道级指挥所为2000平方米;人防医疗救护站为2000平方米;人防物资库为4000平方米。
附件1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十二五”以来,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确保国家“结建”政策规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说明】本段主要是制定的背景、目的。
【依据】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
2.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切会见与会代表。他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改革开放以来,人防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结建”工作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说明】本段主要明确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建”工作。
【依据】
1.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在新型城镇化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
2.《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建”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及原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7%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7%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6%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
【说明】本段主要明确“结建”政策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结建”面积按比例配建优点说明:
(一)公平合理,计算方便。按照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已在上海、福建实行,也符合居住小区项目居住人口的实际需求;规划部门下达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有明确的总建筑面积指标,首层基底面积计算是比较固定的,而且是规划部门审查的经济指标之一,很方便各地人防部门计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有利于解决小高与超高层不平等问题,体现权责一致、公平原则。按照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层数计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受规划部门下达单体建筑指标时间较后、设计单位最终确定单体建筑时间较长、基础埋置深度确定不够精准等因素影响,人防部门下达设计要点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二)避免理解偏差,便于执行。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指标为首层建筑面积,经规划局审批后的申报文件中无首层建筑面积这一指标,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容易引起不同解释;学生宿舍楼、宅基地、候工楼、农民公寓、工业园内的宿舍、别墅等多层建筑项目是否为住宅类项目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因性质的不同导致其无论是建设防空地下室还是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加大了建设单位的负担,建设单位反映强烈,执行难度非常大。按比例计算,业内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都易理解、接受。
(三)易于达成共识,减少廉政风险。因报建申请人、物价主管部门与人防主管部门在对地面总面积、地面建筑面积和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具体定义理解上存在分歧,有的地方物价部门认为人防办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合理,已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报建申请人将人防办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比例配建,不仅政府、监察系统容易达成共识,减少廉政风险,也便于公众理解、支持、拥护。
(四)减少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环境。根据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划分,明确各类人防重点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量化审批标准,不仅可以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有效降低廉政风险,而且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五)对标先进,修订迫在眉睫。对标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福建等经济发达省、市,目前采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按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广东省作为我国第一经济大省,为真正把“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就要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手段、流程再造的方法,打破惯性思维,实行弯道超车,修订“结建”政策按比例计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迫在眉睫。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6.《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7.《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8.2011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人防〔2011〕178号)
一、关于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且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民用建筑如何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问题
(一)首层与标准层面积相同的,按照标准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有裙楼和塔楼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裙楼和塔楼应建面积之和,其中裙楼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的3%~5%计算,塔楼部分按照标准层计算。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是否包括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问题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扩建、改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
三、关于工业园区、开发区中的员工宿舍是否属于居民住宅的问题
工业园区、开发区中的员工宿舍属于居民住宅。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第二条:
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到该放则放、放而到位,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准入门槛,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9.广东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广东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目标要求、任务举措,为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统一了思想、指明了方向、凝聚了力量。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说明】本段主要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贯彻落实国家降费减负的总体要求,确定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市(广州、深圳市除外)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以下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2.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免收;
3.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4.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统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6.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7.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9.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0.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11.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说明】本段主要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制定、减免情形。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理由: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差距也较大,如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不仅难度大,也难以符合各地实际。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收费标准制订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市自定标准,将更加符合各地实际。另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已将涉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统筹部分取消,现又下放收费标准制订权,各市将可以更好地根据实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有利于解决地级以上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缺失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中仅对收费标准规定了一定范围,即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标准缴纳,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缴纳,由谁确定标准和具体数额都未明确。尽管目前各市都结合当地实际自定了收费标准,确保了人防“结建”工作持续稳定推进,但因省一直未正式授权,以致各市自定收费标准在依据上存在一定缺失。上述修改,可解决各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不足问题,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
(三)权力下放后能接得住、管得好。该项权力实际上早已按下放的模式运行。多年来,我省各市都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顺利实施多年。此次修改,只是对该项权力的一次明确,不会出现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2.广东《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3〕1166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第三条第五款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1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1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12.《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2006年4月14日)
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村庄整治要节约使用土地,引导零星分散村庄聚集建设,引导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接受行政处罚并一律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算出的数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说明】本段主要明确新旧政策衔接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2.《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说明】本段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效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3.《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要严格落实“结建”项目要求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结建”项目,应严格按如下要求落实:
(一)战时功能配建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性质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县级(含)以上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按规定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在满足该项目战时工作人员掩蔽需求后,方可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等其他战时防护功能的工程。其中,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交通运输等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应优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的掩蔽人数可计入战时工作人员数。
【说明】本段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以及满足的条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编著)(1997年7月第1版)
这里所说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是指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必须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投资由单位自筹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单位负责修建。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实体等单位。
这里所说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是指地下医院、救护站(所),各类为战时储备物资的仓库、车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集结掩蔽部等。这些工程是保障战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集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城建、电力、化工、交通、邮电、商业、卫生、医药、环保、民航等部门。
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结合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修建相应规模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项目为一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项目为二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急救医院);项目为三级医院的,原则上应修建一等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其他医疗建筑项目,修建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救护站)。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修建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说明】本段明确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规模、标准。
【依据】
1.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在新型城镇化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
2.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3.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3.城市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说明】本段明确城市居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范。
【依据】
1.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2.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4.除1、2、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依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按照《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3)的比例指标配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说明】本段明确按比例配建各类人防工程。
说明:为进一步减少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降低廉政风险,依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类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并明确各类战时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单元面积指标。不仅可以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有效降低廉政风险,而且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确保防空地下室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依据】
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在新型城镇化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要增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功能。建立分级分类防护机制,对已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防护改造,对新建目标同步落实防护措施。推动部分重要经济目标逐步转入地下。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第二条: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到该放则放、放而到位,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准入门槛,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二)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1.对于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内所有建筑的桩基承台顶面至建筑物标高±0.00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同一宗用地红线内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在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规划建设满足本项目服务范围的人员掩蔽基础上,超出的部分。
2.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施工、房屋、管道设施密集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
【说明】本部分明确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条款只规定了易地建设的条件,未规定申请时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人防报建审批实际工作中,对哪些情形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完全由人防部门自行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本款条文是结合我省历年来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明确规定因地质、施工等客观原因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要特别重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对依法依规应当建设的,严格人民防空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47条明确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申请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建立评估制度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收到备案的人防部门必要时可组成专家组进行实际评审,有异议的与报备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后作出正确结论;对批准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额收费和减免收费,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统一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5.《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6〕57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是因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各级人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一要严格执行粤人防〔2010〕23号文关于易地建设条件的规定,不得扩大范围,更不得为了收取易地建设费而批准易地建设;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例会制度,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三要严肃追责,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全程监管,对随意审批易地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各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防办,该项工作列入省人防办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3.严格执行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规定,对申请减免收费的项目,各地应严格把关,从严审批,不得擅自“变通”执行,确保应收尽收。
【说明】本段强调严格执行有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规定。
【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4.对未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或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项目,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说明】本段对未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或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项目作出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
(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
1.城市地铁、地下快速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等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并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
2.大型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3.位于城市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和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按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兼顾比例不得低于3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比例兼顾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应当兼顾的面积和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说明】本部分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法律法规政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有明确要求,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而我省也没有出台“兼顾”的具体政策标准,因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作一直未能有效落实,为更好利用城市天然的防空防灾资源,对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关于兼顾比例问题,主要借鉴上海、浙江、江苏、湖南、福建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省目前各地实施情况,采纳部分市人防办意见,按人防重点城市类别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提出了具体兼顾标准。
【依据】
1.2016年5月13日,在接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习主席深情回忆:“我对人防工作还是很熟悉的,因为我长期在福建、浙江工作,这也是我们人防工作最突出的地方。”
2.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在新型城镇化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既要发挥人防的公共服务功能,从实际出发,把人防工程用作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搭建“双创”平台,发展新业态;又要发挥人防应急救援支撑功能,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增强公共应急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编著)(1997年7月第1版)
地下交通干线,是指地铁、隧道、地下公路等。这里所说的“其他地下工程”,是指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这里所说的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时,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和有关的防护标准,尽量与人民防空工程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二、对关系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安全使用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要按照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搞好重点防护,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5.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6.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
“通用事项名称”“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子项名称”“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项目许可”
四、要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
“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将“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能提交申请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结果文件,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责尽责,加强“结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实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例会制度,建立评估机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对符合减免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将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着重从政策法规、建设规划、战术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和保证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监管督导,不断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质量效能。
【说明】本段部分对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依据】
1.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切会见与会代表。他强调,要发挥军政共同领导优势,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军事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
2.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加大政策支持。各级人防部门要主动做好军地沟通协调,促进形成人防工作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0年修正)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要特别重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对依法依规应当建设的,严格人民防空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47条明确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申请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建立评估制度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备案,收到备案的人防部门必要时可组成专家组进行实际评审,有异议的与报备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后作出正确结论;对批准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额收费和减免收费,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统一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6.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人防部门应编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说明】本段明确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此段将《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中“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修改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等规定,建议修改为:“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应列入同级地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此段删除《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中“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一句。主要理由:此段开头已明确“‘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一句属于对“专款专用”规定的反向表述,但违反专款专用的有挪用、截留等多种情形,此句未一一列尽,易产生歧义,应删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四条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施行,2014年修正)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9号)
“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本意见自201 年 月 日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各市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附件:1.专用名词解释
2.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3.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配建指标对照表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 年 月 日
附件1
专用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是指除农业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表)。
2.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是指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文化产业园、软件园等)以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生产性仓库、中试车间等。生产性仓库需与厂房配套,单独建设仓库,无建设厂房的,此仓库则定义为非生产性仓库。
3.单独修建的电信机房、垃圾处理车间、加气站、加油站、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地铁车辆段或地铁停车场中地铁车辆停放、维修用房,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建筑,除办公、宿舍等附属房间部分,均属于生产性建筑。
【说明】本部分为名称解释。
在人防报建审批工作中,由于民用建筑报建项目有各种不同的名称,现行法律法规对民用建筑的范畴又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经常出现难以界定报建项目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范畴的情形。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条款对民用建筑的具体类型进行罗列,减少人防报建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为界定报建项目性质提供充分依据。
在人防报建审批工作中,由于报建项目采用的建筑基础有不同的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对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经常出现难以界定报建项目基础埋深的情形。本条款结合本省实际,采用建筑地基基础埋深通用说法,对基础埋深作出阐述,统一界定人防报建项目基础埋深,为报建工作提供依据。
【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编著)(1997年7月第1版)
第二十二条:本条所说“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
附件:民用建筑分类表
附件2
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民用建筑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居住类建筑 | 住宅(含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建筑 | 行政楼、办公楼等 |
文教类建筑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体育类建筑 | 体育馆(场)等 |
医疗类建筑 |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
科研类建筑 | 科研楼、实验楼等 |
商业类建筑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交通类建筑 |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展览类建筑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观演类建筑 | 影剧院、杂技场等 |
通讯广播类建筑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生活服务类建筑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宗教民政类建筑 | 教堂、庙宇、殡葬场等 |
物流仓库 | 制造业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自用仓储用房,属于生产性建筑。其他仓库,都属于非生产性建筑。 |
工业建筑内非生产性建筑 | 食堂、值班室、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非生产性仓库、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 |
备注 | 该表由省人防办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更新 |
【说明】本部分为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编著)(1997年7月第1版)
第二十二条:本条所说“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3.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批复》(粤人防〔2003〕66号)
附件:民用建筑分类表
分类 | 建筑类别 |
居住建筑 | 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 |
宿舍建筑 | 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
公共建筑 | 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科研建筑 |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
文化教育建筑 |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院校教学楼、实验楼等 |
商业建筑 |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
体育建筑 |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医疗建筑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
交通建筑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
司法建筑 |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
综合建筑 |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
其它 | 念建筑、园林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厂区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候工楼等) |
附件3
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配建指标对照表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m2) | |||||||
二等人员 掩蔽工程 | 人防 电站 | 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掩蔽工程 | 街道级指挥所 | 人防医疗救护站 | 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 ||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 800<S≤5000 | 1 | - | - | - | - | - |
5000<S≤10000 | 0.95-0.90 | ※ | - | - | - | - | |
10000<S≤15000 | 0.82-0.75 | ※ | - | - | 0.20-0.13 | - | |
15000<S≤20000 | 0.73-0.64 | ※ | 0.33-0.25 | - | - | √1 | |
20000<S≤25000 | 0.70-0.63 | ※ | 0.25-0.20 | — | 0.10-0.08 | √1 | |
25000<S≤30000 | 0.67-0.62 | ※ | 0.20-0.17 | 0.08-0.07 | 0.08-0.07 | √2 |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满足人员掩蔽)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4.单元面积参考指标:防空专业队(队员、装备)为5000平方米;街道级指挥所为2000平方米;人防医疗救护站为2000平方米;人防物资库为4000平方米。
【说明】本段明确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配建指标。
【依据】
1.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并讲话,指出要在新型城镇化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要增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功能。建立分级分类防护机制,对已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防护改造,对新建目标同步落实防护措施。推动部分重要经济目标逐步转入地下。
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3.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办代拟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拟定的背景和程序说明
2017年,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2018年,省人防办具体承办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前期工作。
省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范先军对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2018年4月3日省人防办召开79号文修改专题会议进行研究;4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人防〔2018〕90号),征求各市人防部门意见。汇总、梳理各市人防部门意见后,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建议稿修改稿)》。
4~5月,省人防办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福带队赴安徽、福建省和省内广州、深圳、惠州、东莞市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进行“深调研”。6月22日上午,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伦福主持召开79号文修改会议。会后,根据领导指示,在征求计财审计处、法规宣传处意见基础上,工程处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建议稿修改稿)》进行了调整,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编制了条文说明。
7月6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人防函〔2018〕211号)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在整理、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粤人防函〔2018〕255号)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为加快修订进展速度,按照领导指示,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法制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印发于1996年11月2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制定发布了人民防空方面的多项政策措施。文件起草中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包括多项内容,相关依据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在条文说明中已列明,在此不重复列举。
三、主要框架内容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十部分:
第一部分:文件帽段,阐述制定背景、目的等内容。
第二部分: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建”工作。指出,“结建”工作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建”政策。明确“结建”政策的依据、适用范围,提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7%修建防空地下室,重申易地建设审批权限,对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制定提出要求,列举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情形等。
第四部分:要严格落实“结建”项目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战时功能配建、易地建设项目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等予以具体明确。
第五部分:要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
第六部分: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第八部分:专用名词解释。对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的基础埋深、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等概念进行明确。
第九部分: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列举出常见的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并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部分: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明确各类防空地下室优先应建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并明确各类战时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单元面积指标。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结建”面积按比例配建
1.公平合理,计算方便。按照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实行,也符合居住小区项目居住人口的实际需求;规划部门下达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有明确的总建筑面积指标,首层基底面积计算是比较固定的,而且是规划部门审查的经济指标之一,很方便各地人防部门计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有利于解决小高与超高层不平等问题,体现权责一致、公平原则。按照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层数计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受规划部门下达单体建筑指标时间较后、设计单位最终确定单体建筑时间较长、基础埋置深度确定不够精准等因素影响,人防部门下达设计要点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2.避免理解偏差,便于执行。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指标为首层建筑面积,经规划局审批后的申报文件中无首层建筑面积这一指标,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容易引起不同解释;学生宿舍楼、宅基地、候工楼、农民公寓、工业园内的宿舍、别墅等多层建筑项目是否为住宅类项目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因性质的不同导致其无论是建设防空地下室还是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加大了建设单位的负担,建设单位反映强烈,执行难度非常大。按比例计算,业内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都易理解、接受。
3.易于达成共识,减少廉政风险。因报建申请人、物价主管部门与人防主管部门在对地面总面积、地面建筑面积和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具体定义理解上存在分歧,有的地方物价部门认为人防办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合理,已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报建申请人将人防办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比例配建,不仅政府、监察系统容易达成共识,减少廉政风险,也便于公众理解、支持、拥护。
4.减少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环境。根据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划分,明确各类人防重点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量化审批标准,不仅可以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有效降低廉政风险,而且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
5.对标先进,修订迫在眉睫。对标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目前采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按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广东省作为我国第一经济大省,为真正把“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就要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手段、流程再造的方法,打破惯性思维,实行弯道超车,修订“结建”政策按比例计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迫在眉睫。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1.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我省地级以上市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差距也较大,如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不仅难度大,也难以符合各地实际。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收费标准制订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市自定标准,将更加符合各地实际。另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已将涉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统筹部分取消,现又下放收费标准制订权,各市将可以更好地根据实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2.有利于解决地级以上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缺失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中仅对收费标准规定了一定范围,即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标准缴纳,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造价缴纳,由谁确定标准和具体数额都未明确。尽管目前各市都结合当地实际自定了收费标准,确保了人防“结建”工作持续稳定推进,但因省一直未正式授权,以致各市自定收费标准在依据上存在一定缺失。上述修改,可解决各市自定收费标准依据不足问题,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
3.权力下放后能接得住、管得好。该项权力实际上早已按下放的模式运行。多年来,我省各市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和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并顺利实施多年。此次修改,只是对该项权力的一次明确,不会出现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三)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条款只规定了易地建设的条件,未规定申请时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人防报建审批实际工作中,对哪些情形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完全由人防部门自行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本款条文是结合我省历年来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明确规定因地质、施工等客观原因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四)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项目审批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法律法规政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有明确要求,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而我省也没有出台“兼顾”的具体政策标准,因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作一直未能有效落实,为更好利用城市天然的防空防灾资源,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关于兼顾比例问题,主要借鉴上海、浙江、江苏、湖南、福建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省目前各地实施情况,采纳部分市人防办意见,按人防重点城市类别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提出了具体兼顾标准。
(六)关于名称解释
在人防报建审批工作中,由于民用建筑报建项目有各种不同的名称,现行法律法规对民用建筑的范畴又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经常出现难以界定报建项目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范畴的情形。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条款对民用建筑的具体类型进行罗列,减少人防报建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为界定报建项目性质提供充分依据。
在人防报建审批工作中,由于报建项目采用的建筑基础有不同的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对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经常出现难以界定报建项目基础埋深的情形。本条款结合本省实际,采用建筑地基基础埋深通用说法,对基础埋深作出阐述,统一界定人防报建项目基础埋深,为报建工作提供依据。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降低廉政风险,依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类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并明确各类战时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单元面积指标。确保防空地下室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人防办将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遵循程序要求,按规定报送审核、提请审议。
附件3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国动委综合办、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