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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部门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4
粤人防〔2018〕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人民防空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防空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18号)和全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依法严厉打击人民防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完善人民防空系统法治秩序,有力促进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
二、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查处人防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填制相关法律文书,连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准确把握《标准》的使用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针对某些人防领域违法行为已制定相应移送标准、移送范围等规定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继续执行。《标准》之外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移送。
附件: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2.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内含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6日
附件1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涉嫌罪名 | 移送标准 | 移送依据 | 补充说明 |
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基于上述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把握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防工程投资者平时违法行为只在自己投资部分,未造成他人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同时,在临战期前已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未造成战备计划不能如期实施的,不适用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2.人防工程投资者平时违法行为只在自己投资部分,但造成他人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临战期前未采取恢复、补建、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已造成战备计划不能如期实施的,适用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3.非人防工程投资者实施该违法行为,满足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直接适用。 |
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
4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
5 |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无 |
7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无 |
8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妨害公务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无 |
9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无 |
附件2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已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18号)精神,建立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暂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国土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安监局、省盐务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26个成员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组织方式
(一)省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5名。总召集人由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由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和各单位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召集人提起或成员单位提议,可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
三、联席会议工作内容
(一)研究解决我省“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研究制定我省“两法衔接”的各项制度。
(二)通报查处、移送、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组织新出台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制定统一执法标准。
(三)对疑难案件的研究和重大案件督导,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案件办理工作。
(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部署、组织专项活动,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和联合调研工作。
四、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一)会议召开前一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应当形成纪要并予以印发,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联席会议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的程序
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前,根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或由省委政法委提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可增加新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运作中应贯彻规范应用、互相联系、密切配合的原则,各司其职,督促和检查本系统下级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发挥平台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实际效用。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信息共享平台设置的需要,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定专用信息点,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定点应用。有关专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妥善管理专用密码和计算机,防止信息泄密。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门用户名、专用密码登录平台并录入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录入信息内容和工作时限:
行政执法机关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在移送案件和提请复议或立案监督后10日内录入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内容和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的决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平台。
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10日内将情况录入平台。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录入信息内容和工作时限: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判决等信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或收到案件判决书后10日内录入平台。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有关“两法衔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等信息、文件,应当将简要内容录入平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平台了解本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平台了解本单位立案侦查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审判情况。
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平台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平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除疑难、复杂案件外,应当在7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本系统内现行或最新颁布的与“两法衔接”工作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时录入平台。现行或最新制定颁布的与“两法衔接”工作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录入平台。
第十三条 对于录入平台的案件,经录入机关自查或党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需要更正的问题,录入机关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各级“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办公室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各成员单位与平台相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密切关注录入信息,对移送案件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总结通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专职信息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各级“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办公室通报,并在平台上修改。
第十六条 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应对案件录入平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
(样本)
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行政执法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字〔 〕 号
公安(厅)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厅)局。
附: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行政执法机关):
今收到你(厅)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字〔 〕 号)案件。
收到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接收的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移送人: 接收人:
(行政执法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一案,经我(厅)局审查,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涉嫌 犯罪,已于 年 月 日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 公安(厅)局审查。现向你院备案。
附: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回执)
(行政执法机关):
你(厅)局的《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字〔 〕 号)及其他文书和证据目录 份已收悉。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
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字〔 〕 号
公安(厅)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厅)局复议。理由如下: 。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
立案监督建议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经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 (厅)局。但该(厅)局以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我(厅)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附: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检察院
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检 建移〔 〕 号
(发往单位):
(发现的违法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和发现途径,违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如果是单位违法,要写明违法单位的名称),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要写明违法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和后果)等)。
我院认为,上述行为 (写明移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包括:违法行为涉嫌触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违法行为的性质)。
根据 (“两法衔接”有关司法文件,如中办发〔2011〕8号、国办发〔2012〕51号)的要求,特建议你单位将本案移送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我院。
(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回执)
人民检察院:
你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检 建移〔 〕 号)已收悉。我(厅)局已于 年 月 日将涉嫌 犯罪案件移送 (厅)局。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移送人: 接收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