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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粤人防秘人〔201823

 

机关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防规〔20182号),规范目录管理,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现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426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防规〔20182号),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防办将省内和备案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平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方便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公众查询。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初稿和《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由工程处草拟提出,经秘书人事处初审后,报分管工程处、秘书人事处的办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处上传到省人防办网站后台,由法规宣传处按规定发布。

第五条  根据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及时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进行调整,办领导审批同意调整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工程处将目录上传到省人防办网站后台,由法规宣传处按规定发布。

第六条  工程处将办领导批示件复印件和《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复印件送秘书人事处,在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省人防办站点发布。

  有关信息需要推送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广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等平台时一并发布。

第八条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有异议时,可向省人防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反馈。

  本细则由工程处会秘书人事处解释。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及时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