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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20
粤人防规〔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明确: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变相审批。
二、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落实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等现行有效政策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三、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防办对省内和经省人防办备案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平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方便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公众查询。
四、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等,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方法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五、本意见自2018年5月18日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2012年8月28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2〕187号)同时废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附件: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此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条文说明附于文后)
附件1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摘录)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摘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118 | 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
119 | 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 |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524号) |
【说明】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条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三、保留的审批事项”“(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6〕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经审核确认,省政府决定,在前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再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审批环节,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0项)(摘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0项)
(摘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62 | 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 |
163 | 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 |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524号)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条文说明)
各地级以上市人防办(民防办):
为推动全省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三强人防”,现就各级人防部门切实做好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说明】本段为制定目的。
【依据】
1.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委举办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专题研讨班,胡春华书记作辅导讲话指出,要按照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谋划好未来工作,围绕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找准关乎广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和工作举措,切实提升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
一、坚决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明确: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变相审批。
【说明】本部分内容是对中央政府(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提出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变相审批。
【依据】详见附件
二、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落实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等现行有效政策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与管理。
【说明】本部分内容是国家人防办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要求等的表述。
【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第2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33条第2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2015年11月23日国家人防办《关于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国家人防办决定即日起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下一步,国家人防办将贯彻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人防系统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措施办法。
4.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省内和经省人防办备案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目录,在省人防办网站等平台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对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方便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公众查询。
【说明】本部分规范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目录的公布。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7〕15号)“省人防办”“其他”第17项(编码00694118610000170002440000)“人防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的备案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五、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5.《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明确: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4号)指出: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4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等,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方法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说明】本部分是对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规定。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529号):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审批环节,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3.中央和省“放管服”其他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五、本意见自2018年5月18日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2012年8月28日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2〕187号)同时废止。之前省人防办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此文为准。
【说明】本部分对相关文件衔接进行明确。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附件:(同前)(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