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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广东省政府网站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201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1.统筹部署责任。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措施,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各负其责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当地政府对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联席会议将定期研究协调我省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到基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