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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2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以及《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各处室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把“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法规宣传处或省政府法制办沟通,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二、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各处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经专家论证、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负责人签发后,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报法规宣传处进行统一登记和备案。
2.法规宣传处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定期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报送登记规范性文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和意见采纳情况。
(4)合法性审查材料。
(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4.每年底,法规宣传处将全年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注发文字号的规定,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粤人防规〔2×××〕××号”。
(三)统一印发
经登记、编号、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室,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治办,同时将文件上传到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栏内。
三、本制度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